×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4〕4号
2024-02-2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1217651/2024-03774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24〕4号发文日期:2024年02月28日
发文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8日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 2022 〕 46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4 〕 2 号)有关要求,决定从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将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进行联动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区域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区域提高到1989元/月、1755元/月、1620元/月 (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调整后的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附件:全省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24 年 2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立即登录